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类型为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
项目前期手续齐全,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产业政策且稳定运行时间超过两年,不属于新建项目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项目主体工程须在2016年7月1日后建设,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年节能量不少于500吨标准煤。项目(含子项)未获得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材料
1. 天津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附件2);
3. 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5. 项目工程开工证明和竣工验收材料;
6. 项目设备清单、购买合同、发票等项目投资证明;
7. 项目改造前、后,相关设备的用能量记录、运行记录、现场照片等原始证明材料;
8. 项目改造前、后,购买能源的发票及付款凭证;
9. 项目改造后,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分享效益的证明材料。
三、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4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申报程序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在本辖区内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本区申报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电子版发送至tjzyhb@126.com。材料不齐全或超过申报日期不予受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